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1636号朱**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位于仁寿县彰加镇东街176号1栋1单元2楼4号(房产证号:监证0189769)的房屋一套,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同意延期执行,该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张**给付朱**3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