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王艺述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959号石**与王**、伍**、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了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ZA0735的宝马牌小车一辆,待到案后处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伍**、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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