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袁**与被执行人刘*达成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刘*所有的川A7BE23号轿车一辆折价6万元用于抵偿本案债务6万元,不足债务部分由被申请执行人刘*继续清偿,且已制定履行方案。申请人袁**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