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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