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