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家孟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家孟于2015年1月25日以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家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元,依法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冉家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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