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与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钟**与被执行人王**、伍**、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委托四川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伍**共同所有的、座落于仁寿县汪洋镇八一街2、4、6、8号,档案保管号:权0015318,书证号为:仁房权证监证0114574号、0114575的房屋四间。同时将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支付申请人的抵押权20万元,并将执行款513500元支付申请人钟**。申请人钟**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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