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谭**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456号彭**与谭**、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要求法院暂不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由双方协商以物抵债。具体的价格、抵债方案由双方另行商定;二、双方一致同意优先筹集2600000元用于被执行人开发的仁寿县文林镇欧洲街239户拆迁安置户、购房户的办证及缴纳维修基金。此款由双方共同收取被执行人在仁寿县文林镇欧洲街等处的房屋租金和销售房屋的尾款来支付。收取的款项由拆迁户代表刘**、申请执行人代表胡**、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李**共同在中**行开户保管,并申请银行将账户冻结,如确需支付,经申请执行人代表共同同意,并由三人到场才能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谭**、谭**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彭**借款本金分别为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1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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