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杨**、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812号李**与杨**、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杜**在仁寿县**化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并在另案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杜**名下的辉腾轿车及在仁寿县**化有限公司的股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退还杜**的辉腾轿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杨**、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99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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