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眉山**有限公司、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眉山**有限公司、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眉山**有限公司、郑**共同偿还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2014年1月止的利息为7400元,2014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迟*履行利息、诉讼费6079元等。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及财产;郑**位于思蒙镇的房产已被他案查封;本院另有涉及二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正在执行并处置财产过程中,本案宜参与分配受偿。申请人同意对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他案处置财产后受偿,若不足,再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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