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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宁万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宁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代理人刘为、被告宁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岗诉称,2013年2月9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承诺每月支付利息600元,当年9月底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2月9日起按月利息600元计算至付清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宁万*辩称,没有借过钱,原告也没有催过还钱,借条的形成原告清楚,是被告前妻与原告伪造的债务,因原告和原告的前妻说过被告的前妻没有向原告借过钱,被告的前妻先找的原告的前妻出来做假证,原告的前妻没有同意才找的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梁**与宁**系亲家关系。2012年宁**的前妻分两次向梁**借款,共计16万元,2012年年底宁**通过转款还梁**10万元。2013年2月9日,宁**向梁**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亲家梁**现金60000元,在今年9月底归还清,每个月付利息600元。2013年3月19日,宁**与其前妻协议离婚,约定欠梁**陆万元由男方负责偿还。宁**出具借条后至今未归还本金6万元及支付利息,梁**遂具状诉来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借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结合被告打款10万元、出具借条、离婚协议约定欠原告的6万元由被告负责偿还,可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时间、利息,利息的约定未超过同期中**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被告应按约定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未借过款,是其前妻与原告所作的伪证,并向法院提交其与原告前妻的通话录音,因原告与原告前妻在本院离婚时双方对该债权进行了分割,与通话录音内容相矛盾,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对其主张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宁**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梁**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3年2月10日起每月支付利息600元至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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