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眉山市**有限公司、黄**、黄*、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眉山市**有限公司、黄**、黄*、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眉山市**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借款本金3115558.35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黄**、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张**对其中的借款本金2915558.35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眉山市**有限公司、黄**、黄*未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张**已给付一万元,并就其余部分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所查找到的房产均系其他借款抵押物,本案中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