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佟*星诉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经过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佟*星诉称,被告石*两次向其借款18000元,至今未归还,请求判令被告石*归还借款1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石*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和2013年9月8日,被告两次向原告佟光星出具借条各一张,载明借到佟光星现金10000元和8000元。原告出借现金与被告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经过原告催收,被告不见人同时失去联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80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两张、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借款。本案中,被告石*向原告借款18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归还借款18000元。原告的主张,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石*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佟**借款18000元。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