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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光星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佟*星诉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经过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佟*星诉称,被告石*两次向其借款18000元,至今未归还,请求判令被告石*归还借款1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石*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和2013年9月8日,被告两次向原告佟光星出具借条各一张,载明借到佟光星现金10000元和8000元。原告出借现金与被告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经过原告催收,被告不见人同时失去联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80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两张、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借款。本案中,被告石*向原告借款18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归还借款18000元。原告的主张,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石*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佟**借款18000元。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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