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管浩*与眉山市**有限公司、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管浩*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眉山市**有限公司、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眉山市**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管浩*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迟*履行利息、赔偿损失50000元及诉讼费40960元等;被执行人黄**、黄*在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眉山市**有限公司、黄**、黄*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眉山市**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位于洪雅县青衣路2号的房产,该房产已涉及其他银行、个人借款抵押及多家法院查封,本案借款抵押登记系第二顺位,本案中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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