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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与曾兵、瞿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左*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瞿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曾*、瞿祥琴共同给付左*借款本金97000元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2859元;曾*偿还左*借款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408元等。同时,本院还受理了执行二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曾*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查找到曾*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将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被执行人瞿祥琴无现金履行能力,本院主持协商后,未能按协商意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未能自行处置房产清偿债务。本院已决定评估拍卖瞿祥琴的房产来清偿债务。本案暂无条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房产后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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