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喻**诉豆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眉山**民法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喻**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偿还借款600000元。
法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喻**与被执行人豆翠娥经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豆翠娥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4层2404号办公用房一套(业务件号:权2296611、房屋唯一号:2242924、权证号:监证3522928)抵偿申请执行人喻**申请执行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即办理了该套房产的产权过户及交付,申请执行人喻**的债权已全部实现。至此,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