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游**、游*、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罗**诉游**、游*、李**、于**、杨**、李*、游**、唐*、眉山**有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四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罗**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偿还其借款53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诉讼费4620元、保全费5000元。

法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游*、李**、四川省**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即“乙方(被执行人)游*以其所有的,四川锦**有限公司出售的,位于东坡区文忠街340号(号)3幢1单元4楼4号,面积94.1㎡的住宅(合同签约备案号:48580)一套抵偿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330000元债务。此后,游*、李**、四川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该协议均已签字确认。现因被执行人游*之抵偿房产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具备过户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罗**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且待被执行人游*办理完产权证后再行过户。

法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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