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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