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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郑**所有的车牌号为川ZDP327号尚酷牌小汽车一辆。

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游碧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出具借条,金额共计42万元。后被告还款6万元,尚欠原告3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还款。故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6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郑**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郑**向陈*出具借条,大致内容为“今借到陈*现金10万元,于2014年11月4日还款”。2014年10月30日郑**向陈*出具借条,大致内容为“今借到陈*现金20万元,还款方式:息本共还按月”。2014年11月15日郑**向陈*出具借条,大致内容为“今借到陈*现金12万元,于2015年1月15日还清”。

庭审中,陈*陈述,其与被告为多年朋友关系,借款来源于其在眉山明星北路数码城所开电脑铺子的营业收入和其姐陈**借款。第一张欠条金额包括6.5万元因被告儿子生病向原告的借款及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电脑所欠的货款3.5万元,共计10万元。6.5万元是原告在被告所住万霖钱丰楼下现金交付。第二张欠条是因为被告称其父在永寿太平开砂石厂,急需资金,并且向原告承诺其父亲在眉山**医院任职,可以介绍医院的监控和电脑生意给原告,原告才借出20万元。20万元是原告分四次、每次5万元在眉**医院现金交付给被告。第三张条子形成原因是被告因经营服装店急需资金,并向原告承诺等年底资金回笼,将三张欠条金额一并归还给原告。原告是分两次、每次6万元现金给付被告。后在原告催讨下,被告在2014年年底现金归还了3万,2015年年初银行转账归还了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三张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向陈*出具的三种借条均合法有效,在陈*交付现金并向郑**主张债权时,郑**应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3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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