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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邱*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300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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