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刘**与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程**、刘**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110878元及利息(从2012年3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限贷款利率3倍计算)。本案诉讼中系缺席判决,执行中仍找不到被执行人;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无条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