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曾*、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瞿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曾*给付彭*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履行利息、诉讼费6000元;瞿祥琴对借款本金22万元中的1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909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同时,本院还受理了执行二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曾*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查找到曾*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将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瞿祥琴无现金履行能力,本院主持协商后,未能按协商意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未能自行处置房产清偿债务。本院已决定评估拍卖瞿祥琴位于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三段26号的房产来清偿债务。本案暂无条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房产后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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