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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07)眉东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依法立案执行周**申请执行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85000及利息等。

法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陈**下落、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请求本院不委托执行本案,并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07)眉东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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