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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蒲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诉蒲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偿还其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诉讼费5560元。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蒲万军外出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蒲万军未能履行。又依法对被执行人蒲万军的财产状况实施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杨*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蒲万军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属执行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执行。此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杨*释明,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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