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梁**申请执行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张**至今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且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和申请执行人梁*平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和其妻董*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梁*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执行。经本院合议认为,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执行。此外,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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