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眉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肖**诉眉山**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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