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诉谈永清、四川**限公司、四川坤**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偿还其借款本金355614.0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公告费共计9496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谈永清、四川坤**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739元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刘**现已受偿353739元。剩余债权被执行人四川坤**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定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刘**同意暂缓执行剩余债权,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