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毛**申请执行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

执行中,双方庭外和解,并履行了部分义务。2015年8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21万元进行了扣划。2015年8月10日,李**同意以该笔21万元了结本案;2015年8月11日,本院通过银行转帐支付毛*强案款21万元,毛*强已承担执行费3750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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