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赵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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