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飞诉被告张前、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飞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高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原告马**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某与张**、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某某、白某某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飞诉被告张前、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邵*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与被告杜*、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