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吴某某在陕西横山**路支行账号(卡号:2710111401109000928842)中的存款冻结5万元。申请人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吴某某在陕西横山**路支行账号(卡号:2710111401109000928842)中的存款冻结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