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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横山县长安路南侧的面铺【房产证为横房权证(2004)字第0452号),土地证为横国用(2005)第4613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横山县长安路南侧的面铺【房产证为横房权证(2004)字第0452号),土地证为横国用(2005)第461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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