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师某某、郭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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