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李*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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