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胡**、胡**、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李*甲与王某某、李*乙、顾**、顾*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某与高某某、李**、李*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艾**、张某某、艾**等九人诉郑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等四人共同诉郑某某、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某与郭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思某某与拓某甲、拓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