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刘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王某某、李*乙、顾**、顾*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石某某、胡**、胡**、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某某与闫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何**、何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某、尚某某、叶某某与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