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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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