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王*、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525元,免收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原告高*与被告席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贾**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席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曹*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宸诉被告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鲁**与被告乔**、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常**与被告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与被告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