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贾**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书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原告赵**诉被告靳**、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华诉被告方*、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强山与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焕诉被告高*、师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巩拴民诉被告蔺**、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席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席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邱某某诉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王某某与郝某某、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