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诉被告方*、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华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5800元,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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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原告杜**与被告吕**、王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郝**、郝应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郝**、郝应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碧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闫**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靳**、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强山与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焕诉被告高*、师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巩拴民诉被告蔺**、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郝**诉被告高**、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