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碧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碧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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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贺**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被告艾*、黄鹏程、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