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黄**与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候子冒与被告高如平、高远、杨*、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郝**与被告张*、许**、杨**民间借贷纠纷亚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燕诉被告高**、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乔*甲与被告王某某、乔*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