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子冒与被告高如平、高远、杨*、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候子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候子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原告刘**与被告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曹**、彭**、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胡**、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与被告张*、许**、杨**民间借贷纠纷亚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与被告刘*、刘**、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与被告刘**、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