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郝**与被告刘*、刘**、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与被告刘*、刘**、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和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3月13日被告刘*、刘**向原告郝建岗借款3万元,同年6月20日被告刘*、刘**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两次借款均约定月利率为24u0026permil;,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高**担保,并出具了u0026ldquo;借款条据u0026rdquo;二支和u0026ldquo;现金借款合同u0026rdquo;二份,期间被告刘*、刘**将3万元借款清偿了16247元利息,将5万元借款清偿了26760元利息,8万元借款本金及下欠利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均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1、由被告刘*、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下欠利息;2、被告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举证u0026ldquo;借款条据u0026rdquo;二支和u0026ldquo;现金借款合同u0026rdquo;二份,用于证明被告刘*、刘**由被告高**担保两次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4u0026permil;,期间被告刘*、刘**清偿将3万元借款清偿16247元利息,将5万元借款清偿26760元利息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高仁*辩称,其为被告刘*、刘**担保向原告郝建岗借款8万元是事实,但是此款应该首先由被告刘*、刘**偿还,被告刘*、刘**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由其偿还。

被告高仁杰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刘*、刘**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高**对原告郝**所举的u0026ldquo;借款条据u0026rdquo;二支及u0026ldquo;现金借款合同u0026rdquo;二份,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出示的u0026ldquo;借款条据u0026rdquo;二支及u0026ldquo;现金借款合同u0026rdquo;二份,经被告高*杰质证,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故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和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3月13日被告刘*、刘**向原告郝建岗借款3万元,同年6月20日被告刘*、刘**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两次借款均约定月利率为24u0026permil;,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高**担保,并出具了u0026ldquo;借款条据u0026rdquo;二支和u0026ldquo;现金借款合同u0026rdquo;二份,期间被告刘*、刘**将3万元借款清偿了16247元利息,将5万元借款清偿了26760元利息,8万元借款本金及下欠利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均未果,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刘**由被告高**担保向原告郝**借款8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4u0026permil;,期间被告刘*、刘**将3万元借款利息清偿了16247元,将5万元借款利息清偿了2676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诉请被告刘*、刘**偿还原告郝**借款本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高**在u0026ldquo;现金借款合同u0026rdquo;中,明确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其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2014年同期同类中**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为6%(一年至三年),换算成月利率为5u0026permil;,原告请求以24u0026permil;计算利息,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故本案借款利息应按月利率20u0026permil;计算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刘*、刘**偿还原告郝**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20u0026permil;计算,其中3万元借款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5万元借款利息从2014年4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高仁杰负连带清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自动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刘*、刘**负担,被告高仁杰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