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曹**、彭**、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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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原告刘**与被告陈**、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与被告魏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诉被告王*、王**、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成与被告景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香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赵**、尚**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