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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8月23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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