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8月23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原告刘**与被告陈**、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与被告魏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诉被告王*、王**、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成与被告景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香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赵**、尚**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赵**、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