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香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香于2015年8月24日以被告李*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致使债权难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收取2300元,由原告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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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原告刘**与被告陈**、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与被告魏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诉被告王*、王**、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成与被告景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赵**、尚**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赵**、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赵**、杜**、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