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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香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香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香于2015年8月24日以被告李*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致使债权难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收取2300元,由原告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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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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