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原告韩**与被告杜**、曹广东、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陈**、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与被告魏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曹**、彭**、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胡**、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成与被告景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香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