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拴民诉被告蔺**、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拴民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巩**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3300元,免于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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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原告王**与被告郝**、郝应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闫**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贺**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被告艾*、黄鹏程、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靳**、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诉被告高**、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康诉被告高**、孟**、方**、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军诉被告孟**、高**、高*、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峰诉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