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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峰诉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武*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向被告送达之前,原告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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