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武*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向被告送达之前,原告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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