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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