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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贺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贺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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